事情是这样的:
有飞行圈内咨询他们公司SOP要求在飞机进跑道前要开雷达,落地后退出跑道后再关雷达,不管有没有天气,飞行全程都要打开气象雷达,这个规定合理吗?
与这个问题背景相关联的就是:
局方修订了事故征候标准,一人受伤是一般事故征候,两人(含)以上是严重事故征候。
很多公司发生颠簸事件后的调查经常会首先检查QAR否有打开气象雷达的记录。
民航局文件指出,天气绕飞时,不得在无违反公司手册的情况下处理飞行员。
由开雷达引发的几个问题:
CAT(晴空颠簸)雷达是看不见的,开了也没用,该颠还是会颠。碧空万里开雷达看起来是一个搞笑的事,这就和大白天开驾驶舱内泛光灯,拿个手电看仪表是一个道理。
雷达一直打开的辐射到底会不会符合民航从业人员的辐射标准?
算不算对雷达的破坏性使用?
飞行员的观点:
开不开雷达,是甩锅的一个办法,因为开了被雷击了、颠簸了,总需要一个背锅侠。不是人,可以是设备。
也确实有飞行员在颠簸和雷击事件调查时故意撒谎逃避责任,这样造成了劣币驱除良币,坑了诚信的飞行员。因为诚信的飞行员要想方设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事件调查是否能综合分析,而不是简单的以开不开雷达为依据。
笔者的观点:
情境意识的降低是导致遭遇颠簸和雷击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飞行员对于气象理论和雷达知识的缺乏是对天气和绕飞误判的诱因。
(飞行圈周机长的观点)老飞行员对雷达使用和理论知识的陈旧是错误使用雷达的一个原因之一。
航空公司对于雷达的使用由“按需”使用变成“必须”使用,有无奈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明显的问题。无奈是上有局方的事故和事故标准的规定,下有飞行员撒谎和不认真飞行。而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雷达故障的放行,MEL在雷达故障时是可以放行的,但是当有了这个全程开雷达的要求,明显机组不敢按照这个MEL飞行的,似乎也会因噎废食。
处罚制度:
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均应当遵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航空器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全面的原则,唯一目的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安全建议,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分摊过失和责任。
我国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 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虽然以上两条都没有涉及到处罚飞行员的问题,但是在事故征候标准的划分时,当发生事故、事故征候时全国几乎所有的航空公司(除了之前破产的翡翠航空不会处罚责任人)都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任人可能是机组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对于航空公司来说,也会有很多无奈,在无法对劣币和良币进行划分的时候,只能统一采取一个可能看似最保守的办法,比如这个所谓的全程开雷达。
事件的解决,有些公司发生事件是解决环境的问题和诱因,而更多的公司是处罚人。因为解决环境问题可能会有领导的责任,而处罚个人就直接推脱了领导的任何可能的责任,也就是说很多公司的做法不是解决环境和诱因的问题。
境外的绝大多数航空公司是没有对飞行员的处罚制度的,也就很少强制要求万里无云开雷达这种奇葩规定和奇葩事!你说境外航空公司有没有公司要求全程强制开雷达的,当然也可能会有,但不是用来追责的。
新型气象雷达的辐射到底有多强
对于全程开雷达的问题,你怎么看?
感谢飞行圈孟机长、钟老师等提供资料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