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气II类III类都不够标准,I类却够标准,能落吗?
本文只作为普及飞行标准讨论。
昨天ZWWW,天气报告是这样的:
从07号跑道看三段RVR,1000米、175米、125米。
首先,这三段的名称在咨询通告上分别是:接地区、中间点、停止端。
其次,我们看看着陆标准:
假设ZWWW有II类和III类盲降,对于I类、II类和III类,要求的能见度(跑道视程)分别为:(来自咨询通告AC97-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
RVR的要求
按照规章的要求,哪些是控制RVR呢,也就是必须满足标准的RVR呢?
以上咨询通告中的要求
对于I类进近,只要求接地区RVR,对于中间点和停止端RVR没有要求。
如果接地区RVR故障,可以使用中间点RVR代替。
而对于II类进近,接地区、中间点是控制RVR,也就是接地区、中间点的RVR必须工作且够标准。
对于III类进近,接地区、中间点、停止端都是控制RVR,所有的RVR都必须工作且够标准。
是不是可以这样说?
对于ZWWW的07号,I类是够标准的,因为对中间点和停止端是没有RVR要求的。
II类是不够标准的,因为中间点RVR不足300米
III类A也是不够标准的,因为停止端不足175米。
问题也来了,有人问?
如果07号有二类进近,如果在FAF之前,中间点是300米,进了FAF之后,中间点RVR报175米,在DH也能看到跑道,那么可用继续落地吗?
这种情况下,I类进近违规吗?(ZWWW 07号没有II类标准,在这里只是讨论)
具体怎么执行,还需要看看各个公司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一看规范很多人头更大了。
运行规范
首先看看什么是运行规范?CCAR121中这样对运行规范进行定义的:
也就是说,民航局可以批准你的各类运行的依据就在运行规范里。
为什么说头大了,因为目前华东某家和华南某家航空公司被批准的运行规范里居然和咨询通告:不一致!
运行规范里写了:在RVR低于550米时,进行II进近。当着陆标准低于RVR500(1600英尺)的,要求接地区RVR报告系统工作正常,对于所有运行,以该RVR报告为准。
对于着陆最低标准小于RVR350米(1200英尺),要求接地区和跑道末端RVR报告系统工作正常,对于所有运行,以接地区传感器RVR报告为准,跑道末端传感器RVR报告为驾驶员提供咨询信息。
神仙打架,百姓咋办?
好了,现在这几家公司的手册上就会有两个要求:
一个是咨询通告上写的(可能编入手册):II类运行要求跑道接地区和中间点RVR为控制RVR,必须工作且满足运行要求。
一个是运行规范的要求(也可能编入手册):即在着陆最低标准小于RVR350米,也就是C类和D类自动落地是通常II运行在300米的着陆标准的时候,要求接地区和跑道末端(咨询通告写的只有“停止端”,一个应该是翻译的stop-end 一个应该是翻译的roll-out)
按照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咨询通告只是规范性文件,航空公司可以参考制定公司手册,而运行规范是民航局批准的运行许可范围,应该说运行规范是必须执行的。
最后可能又要落脚到公司运行手册里怎么写了!!!
好吧,你们公司手册咋么写的?你看过吗?
可以参考的资料是CCAR的鼻祖FAR,在FAR的运行规范里是这样写的:
而FAA的咨询通告AC120-29A又写了这么一句:
规范不规范,飞行怎么办?
就此问题我咨询了有关专家,原来,问题在这里:很多公司的运行规范用的是旧版的,其中很多规范并不“规范”。
新版的运行规范是这样的:
最后小结
对于运行规范不“规范”的航空公司,请尽快参照民航局咨询通告修改运行规范。和咨询通告一致。也就是II类控制RVR应该使用接地区和中间点。
对于使用不规范的运行规范的航空公司,应该还得按照不规范的运行规范来,也就是二类控制RVR应该使用接地区和跑道末端。(新的规范和咨询通告在跑道末端和停止端的描述上还是不一样,据说要全部改成跑道末端)
感谢飞行圈M机长们的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