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运行的时候我们经常碰到签派和放行的问题,到底有什么区别?我们看看121规章怎么写的:
签派:
第121.53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在第121.621条中: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a)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放行:
第121.532条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b)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e)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在第121.622条中: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a)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b)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c)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区别:
因为我们国家对于签派或放行的要求较高,大部分都是按照定期载客的要求进行,所以签派和放行感觉区别不大。
我之前在国外飞行时,在做补充运行时,都是公司和机长负责,飞行情报室只提供飞行所需要的信息,并不签字签派飞机,都是在情报室领个资料,有什么不明白的就问问他们,然后自己签字就走了。
简单地说,签派是对签派员在121正常运行的工作责任,也就是说,签派对应的是定期载客运行中签派员的签派权。
对于运行的责任:
该要求对于机长和签派员飞行的签派共同负责。
而对于补充运行,也就是不定期载客运行和货机运行,并不需要签派员进行签派,主要一个飞行跟踪员。
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只需要机长签署飞行放行单即可进行放行。不需要签派。
而对于运行的责任:
公司运行副总经理和机长对飞机的放行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可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
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签派放行:
所以在我们做的各种手册中,因为考虑到手册可能用于正常运行和补充运行,所以我们一般采用签派放行的说法,以涵盖121运行时机长和签派员的共同签派,或者在补充运行时只需要机长签署的放行。
感谢舒敏工程师对本文的帮助!